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號
- 再審原告
- 邱士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政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