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三嘻資訊有限公司、李世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三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慧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4,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