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日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蘇鈺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日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鈺琦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清郎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7,8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