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