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陳治成

  • 原告
    張育誠
  • 被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被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治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經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 於民國74年6月17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系爭土地價額為2,712,768‬元【計算式: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82.58平方 公尺=2,712,768元】,系爭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1, 500,000元,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婷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