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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順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順德
被告
史坦利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臺幣(下同)6,360,468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核定為59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50,468元(計算式:6,360,468元+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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