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順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順德
- 被告
- 史坦利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宣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新臺幣(下同)6,360,468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00元,核定為59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50,468元(計算式:6,360,468元+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