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馮俊智、白然濬
- 原告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均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均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然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6,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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