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陳仁昌、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被 告 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69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