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膜哲學有限公司、林韋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翰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