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杜志豪即豪葳餐飲、黑火山恆昇國際有限公司、翁靜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杜志豪即豪葳餐飲 被 告 黑火山恆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返還 原告所開立票號WG0000000、發票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票面金額30萬元之本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萬元(計 算式:97萬元+30萬元=1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