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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黃鉦淵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被告
樹藤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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