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乾瑋、劉耀駿即一勤工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再審原告 陳乾瑋 再審被告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 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