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蔡美惠
- 原告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卜益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000元(計算式:230,200股×10元=2,3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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