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 原 告
-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卜益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000元(計算式:230,200股×10元=2,3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卜益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000元(計算式:230,200股×10元=2,3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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