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維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16,7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6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