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可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吳可罕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