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龍馬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坤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龍馬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