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黃啓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明 訴訟代理人 枋啓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9,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