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福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振業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19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振業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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