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福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平和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振業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