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江壹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壹塏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