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 原告
- 蔡志昌
- 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賴爵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國104年被告公司之董事會係決議發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獎金,折合900張(每張1,000股)之被告公司股票予員工,即每股折合20元。原告請求被告交 付當初其分得之115,000股,價值共計2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