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志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蔡志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賴爵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國104年被告公司之董事會係決議 發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獎金,折合900張(每張1,000股 )之被告公司股票予員工,即每股折合20元。原告請求被告交 付當初其分得之115,000股,價值共計2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