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36,4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陳子程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若有委任之實,請依法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