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36,400元,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 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陳子程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若有委任之實,請依法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