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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 原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宜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36,400元,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 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陳子程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若有委任之實,請依法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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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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