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7號
- 原告
- 尚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韋廷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603.9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以原告應有部分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342萬2,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17,000元/平方公尺×面積603.90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1=3,42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9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