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童來好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