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郭奕渥、陳昭銘
- 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法人、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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