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 告
-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渥
- 被 告
- 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
-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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