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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陳昭銘

  • 原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法人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被 告 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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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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