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馬維欣、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啟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 告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