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學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梁馨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龍溪、李安正、鄭木田、黃銘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3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