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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 原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梁馨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龍溪、李安正、鄭木田、黃銘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3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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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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