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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盧亨龍

  • 當事人
    高藝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高藝廣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文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87,73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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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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