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 原告
- 高藝廣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文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87,73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87,73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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