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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 原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耿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被 告 李耿銘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8,562元【計算 式:(41,300元/平方公尺×91.72平方公尺×119/140)+(41,300 元/平方公尺×61.88平方公尺×27/28)+(41,300元/平方公尺×11 .66平方公尺×27/28)=6,148,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 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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