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龍
- 被告
- 李耿銘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韓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8,562元【計算式:(41,300元/平方公尺×91.72平方公尺×119/140)+(41,300元/平方公尺×61.88平方公尺×27/28)+(41,300元/平方公尺×11.66平方公尺×27/28)=6,148,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