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武龍、李耿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被 告 李耿銘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8,562元【計算 式:(41,300元/平方公尺×91.72平方公尺×119/140)+(41,300 元/平方公尺×61.88平方公尺×27/28)+(41,300元/平方公尺×11 .66平方公尺×27/28)=6,148,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 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