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2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龍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