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龍暘有限公司、張雅瑤、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淑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龍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 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