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立穎生鮮有限公司、黃佳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立穎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峻賢即毛語嚴選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