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仙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蔡仙福、莊惠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仙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仙福 被 告 莊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76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