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浚欽、許正昇、宏固土木包工業即蔡家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