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子龍建設有限公司、黃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浚欽、許正昇、宏固土木包工業即蔡家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