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8號
- 原告
-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浚欽、許正昇、宏固土木包工業即蔡家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浚欽、許正昇、宏固土木包工業即蔡家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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