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董博隆
- 原告凱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凱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博隆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54,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5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