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趙美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趙美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