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秋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王秋雅 潘秀鳳 王柏欽 林文如 鄭秀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懿倍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1,2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