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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鍾幸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告
董恒山
被告
董吉永
被告
董安長
被告
張董秋寬
被告
董玉燕
被告
董美英
被告
董宏川
被告
董宏仁
被告
郡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青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427,570元【計算式:2048/6144×466.06㎡×28,500元=4,427,57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7,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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