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號
- 原告
- 鍾幸玲
- 訴訟代理人
- 胡昇寶律師
- 被告
- 董恒山
- 被告
- 董吉永
- 被告
- 董安長
- 被告
- 張董秋寬
- 被告
- 董玉燕
- 被告
- 董美英
- 被告
- 董宏川
- 被告
- 董宏仁
- 被告
- 郡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青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427,570元【計算式:2048/6144×466.06㎡×28,500元=4,427,57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7,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