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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余玟慧

  • 原告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被 告 陳換 陳武雄 陳金發 陳明昌 陳運棟(已歿) 都明信(已歿) 都明成 陳淑鑾 陳淑美 陳逸蓮 陳麗琴 陳孟春 陳蘭香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947元【計算式:18,300 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408.49平方公尺(1372土地面積)×250/3000(原告之應有部分)=622,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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