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駿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達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