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潘信銨
- 被告
-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開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如獲勝訴判決,因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