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張家瑛
- 當事人潘信銨、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潘信銨 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開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如獲勝訴判決,因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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