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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華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劉玉對
被告
永大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8,699元,是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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