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旻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李旻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鄰長照顧問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