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郭樹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欣睿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樹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9,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