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鵬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陳鵬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