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被告
- 萬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3、4項係分別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24,050,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賠償原告28,16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依附表2進行設備更換。㈣被告應交付原告PLC原始碼及圖面AC檔。其中訴之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而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亦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中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原告陳報如由原告更換需費162,000元,是該金額即屬原告之訴訟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000元;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故本件訴訟依上所述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56,496,050元(計算式:26,524,050元+28,160,000元+162,000元+1,650,000元=56,496,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