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贊銓交通有限公司、陳順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紹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