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祐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三、陳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77,724元【計算式:4,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21.5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7(原告應有部分)=14,477,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39,4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