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9號
- 原告
-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三、陳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77,724元【計算式:4,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21.5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7(原告應有部分)=14,477,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4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