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洪翊瑄
- 被告
- 李泓寬
- 被告
- 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艾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經試算如原告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409元,故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6,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