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 原告
- 杜水塗
- 訴訟代理人
- 鄭鴻威律師
- 被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82,651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587號執行命令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882,65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2,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