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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杜水塗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杜水塗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82,651元 ,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587號執行命令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882,65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882,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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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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