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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杜水塗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
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82,651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587號執行命令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882,65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2,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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