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明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