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梁淳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梁淳斌 訴訟代理人 嚴孟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