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雪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吳雪麗 方信介 方鈺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係基於股東權而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 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容淑